??谥行W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將從重處理
教育部頒布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自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生效,《辦法》進一步明確違規校外培訓“罰什么”“誰來罰”“怎么罰”等問題,并明確,凡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一經查出將從重處罰。
《辦法》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招收學員;責令停止舉辦;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相關處罰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該《辦法》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
目前,??谑幸褜ⅰ安荒芷赣脤W校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納入各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告知過程。在教師管理方面,??谑薪逃?、各學校也將“在職教師不能參與校外培訓”要求融于師德師風建設,明確紅線,規范管理。
??谑袑⒏鶕嘘P規定,對存在問題的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以進一步鞏固“雙減”成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秩序,維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