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2023-40002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谑腥嗣裾k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標題:??谑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號:海府辦規〔2023〕4 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9月21日 |
時效性:有效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十七屆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谑腥嗣裾k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促進知識產權、金融與產業有效融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應,鼓勵和引導銀行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保證??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規范、高效運行,最大限度發揮資金在解決我市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市級兩級財政共同出資,總規模30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2000萬元、市級財政資金1000萬元。視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和上級要求,市級財政可調整資金規模。新增加的資金繼續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運作。
第三條??風險補償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進行管理。資金僅對純知識產權質押(是指完全由知識產權質押獲得的貸款)和組合質押中明確屬于知識產權部分貸款本金提供風險補償。
第四條??風險補償資金用以撬動合作銀行為企業提供風險補償規模10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代為補償銀行及相關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項目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風險補償資金以其余額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
第五條??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符合??谑挟a業發展導向和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方向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風險補償。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
(三)??顚S?,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經評估作為質押物從合作銀行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七條??風險補償資金適用于在我市區域內登記、注冊,經營狀況良好,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中無不良信用記錄,并運用知識產權向合作機構進行質押融資的企業。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市知識產權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總體規劃和監督。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規定委托具有投融資經驗的國有公司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管理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具體運營和管理,并對資金管理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知識產權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修訂風險補償資金政策。
(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構、風險補償合作協議。
(三)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和核銷。
(四)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五)監督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六)對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條??資金管理人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托管理風險補償資金,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及支出的專用賬戶。
(二)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作為合作銀行實際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的擔保資金,用于風險補償資金的存放和代償支出。
(三)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運作、賬戶管理、資金核算管理工作,合理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四)接受合作機構申報的合作方案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后提交市知識產權局核準確認。
(五)及時收集合作銀行貸款信息,核查合作銀行完成貸款放款后的報備。
(六)資金管理人應每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備項目貸款情況,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貸款余額達到項目總規模的90%,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及合作機構通報,并與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研究項目審批進度等工作。
(七)資金管理人根據合作銀行申請的先后順序,于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補充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以截至上季度末該合作銀行實際放貸額度的10%比例進行調整。
(八)資金管理人每季度按合作銀行實際放款情況,對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剩余資金進行補充或者回撥方式進行調整,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余額不超過合作銀行對企業貸款余額的10%。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子賬戶總額,以風險補償資金余額規模為限。
(九)風險補償資金??顚S?,單獨列賬,應安排專人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母、子賬戶和會計財務;資金管理人在每季度存入、補充風險補償資金前,應向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處置風險補償資金前,報市知識產權局對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核準確認。
(十)配合市知識產權局開展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工作,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劃轉工作。
(十一)貸款損失發生后,會同合作機構辦理具體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催收事宜由合作機構負責,資金管理人配合;風險補償資金的代償金額,由資金管理人從該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子賬戶中進行劃撥。
(十二)與合作機構加強風險補償資金項目貸后管理和監督,每季度并不定期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的報告。
(十三)根據項目開展情況,提出風險補償資金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十四)完成風險補償資金主管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本風險補償資金對應支持的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同一年度同一企業由本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對應支持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貸款后,應當用于企業日常經營周轉或固定資產及工藝流程的技術改造以及無形資產的技術研發等支出,不得從事資產、股本等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房地產、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三章??資金運作
第十三條??風險補償資金通過引入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等主體,設計多元化商業模式分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引導和扶持科技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所需資金。
第十四條??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構由資金管理人向社會公開征集,銀行、擔保機構和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等主體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資金管理人申請成為合作機構,同時提出風險補償合作方案,經資金管理人審核,報市知識產權局審議后確認。由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按規定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合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銀行應在??谑行姓^域內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取得金融許可資格,進行合法經營。
(二)擔保機構應在??谑行姓^域內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融資擔保業務許可的資格,進行合法經營。
(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獲得合作銀行準入或認同開展知識產權評估業務。
(四)合作機構應設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服務團隊,服務效率高,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六條??合作銀行向資金管理人提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征詢函》及相關資料,由資金管理人核實相關信息,并綜合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出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吨R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用于確認企業資格條件和貸款條件是否符合風險補償資金代償范圍。
第十七條??合作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及合作協議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合作銀行主要負責審核及發放企業貸款,于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后2個月內完成發放貸款,并在發放貸款后7個工作日內向資金管理人報備,及時開展逾期貸款追收等事項。資金管理人若發現合作銀行在完成放款后7個工作日內未向資金管理人進行報備,則視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已失效,該合作銀行對企業發放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不享受風險補償。擔保機構主要負責為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逾期貸款追收、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服務等事項。知識產權評估主要負責對貸款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評估等事項。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人應與合作機構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逾期貸款本金或者利息超過45天仍未還款的,合作機構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可向資金管理人書面提出補償申請。資金管理人審核后,報市知識產權局核準確認。
市知識產權局自收到補償申請之日,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小組對合作機構提出的風險損失補償申請進行審核,于3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經核準確認后,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中支出,由資金管理人會同合作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追償事項由合作機構負責,資金管理人配合,并通過合作協議進行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若出現以下情形,對風險損失補償申請可按有關規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一)合作機構未取得有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確認函》進行放款的。
(二)合作協議中規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情形。
(四)因合作機構自身原因或過錯造成的風險損失。
第二十一條??風險補償項目損失實行風險共擔機制。由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機構按照相應比例承擔貸款損失,合作機構可選擇以下風險分擔比例:
(一)合作銀行按規定為企業直接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如發生貸款逾期,合作銀行和合作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貸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額(不含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其中銀行承擔46%,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承擔4%,剩余50%貸款逾期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銀行和合作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按上述比例承擔。
(二)由合作融資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合作銀行發放貸款,如發生貸款逾期,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和合作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貸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額(不含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其中銀行承擔20%,融資擔保公司承擔26%,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承擔4%,剩余50%貸款逾期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機構按上述比例承擔。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僅承擔逾期貸款本金損失。
合作機構具體負責本項目的追償工作,按照合作協議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法律等費用,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支付。合作機構須按月度向資金管理人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事后成功催收資金的風險補償項目,催收所得款項在扣除相關催收費用后,剩余款項根據各方承擔的風險比例,先行償還貸款本金損失,其次償還合作機構利息罰息損失,風險補償資金應得部分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繳入專用賬戶。
第二十三條??風險補償項目運行過程中,當單一合作銀行的逾期貸款占該行已發放貸款比例超過8%(含8%)或者風險補償資金累計補償金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50%以上(含50%)時,應立即暫停該風險補償項目的合作。市知識產權局會同資金管理人、合作機構共同對風險管控機制、運營模式等條件重新進行磋商,風險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協商一致后方再恢復。暫停期間,已開展尚未結清的貸款業務,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履行風險分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合作機構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資金管理人報經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有權依協議終止與該合作機構的業務合作關系。市知識產權局和資金管理人可重新選擇其他合作機構開展風險補償項目業務合作。
第二十五條??風險補償資金在本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全部退還給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六條??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可通過辦理銀行機構保本型理財產品等方式提升資金運營效率。風險補償資金賬戶所得利息收入,滾存計入風險補償資金專戶,用于擴大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和彌補風險補償資金專屬的費用。
第四章??資金監管
第二十七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顚S?,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金的績效管理。市審計局負責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資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項目企業和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支等情況,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監督。
第三十條??對惡意到期不還款的企業,取消其申請??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有關補助資金的資格,并通報相關政府部門,列入失信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合作機構應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對于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若合作機構和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企業有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行為,由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合作機構工作會議。如有分歧,協商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簽約的合作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時產生的貸款利息、貸款擔保費用、評估費用,按照相關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補貼。
第三十五條??風險補償項目實施期限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9月27日印發的《??谑兄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海府辦規〔2020〕8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主辦:??谑腥嗣裾k公室 承辦:??谑行畔⒅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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