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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谑忻裾???谑邢谰仍ш?/div>
發文字號:無
成文日期:2023-09-07
發布日期:2023-09-07
時  效  性:有效

??谑忻裾???谑邢谰仍ш?關于印發《??谑叙B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國??谡T戶網站  更新時間:2023-09-07 17:03   來源:??谑忻裾帧 ?/div>
【字體:

各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隊:

現將《??谑叙B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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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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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谑叙B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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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有效預防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
????第三條 養老機構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單位負責制,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明確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養老機構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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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養老機構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養老機構護理人員、保安、廚師、電工、消防設施操作員等各崗位員工各自業務范圍(崗位)內消防安全負責。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當確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工作直接負責,其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鼓勵聘任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建立社會化監督機制。

第六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結合實際,按標準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落實單位內部消防安全工作獎懲。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確保微型消防站站員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七)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器材;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第九條?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養老機構應配備值班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一)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三)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及時確認,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十條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二)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保證消防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所有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三)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督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履行維保合同中確定的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按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員和裝備器材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職責:

(一)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確定隊員,合理選擇站房位置,按照標準及單位實際配備滅火、通訊器材及車輛裝備;

(二)制定值班備勤、器材維護、防火巡查、教育培訓、訓練演練等制度,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并督促其落實;

(三)加強對微型消防站隊員的業務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組織隊員常態開展滅火救援技能訓練和消防演練;

(四)安排微型消防站隊員分班次開展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

(五)利用廣播、視頻、櫥窗、內部刊物,向員工宣傳普及消防常識,提示崗位火災危險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六)發生火災時,組織疏散人員并參與處置初起火災。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接受轄區消防救援站的指導,積極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專職消防隊等實現聯勤聯動。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初期火災撲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三)對管理區域的老年人開展針對性的火災風險辨識、疏散出口提示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提示消防安全風險,督促老年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四)班前班后檢查崗位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安全疏散、危險源使用等火災風險,及時整改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向部門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五)熟悉本單位及自身崗位火災危險性、建筑基本情況、消防設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并引導人員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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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設置在合法建筑內,不應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廠房和倉庫、大型商場市場等建筑內。養老機構內除可設置滿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處于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與其他單位進行防火分隔。養老機構內的廚房、燒水間、配電室、鍋爐房等設備用房,應當單獨設置或者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養老機構的樓層布置,機構內老年人起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的具體布置,應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第十四條?養老機構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依法不需要審查的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養老機構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或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已建的養老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按照國家、省、市及屬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裝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材料作為隔熱保溫材料或作為夾芯彩鋼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動的建筑。養老機構的裝飾材料,如窗簾、地毯、家具等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營造節慶、主題活動氛圍需要使用室內裝飾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時應遠離用火用電設施,活動后及時拆除。養老機構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應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部署、落實消防工作,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二)消防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內容。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教育、培訓對象、教育培訓內容和目標、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四)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檢查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隱患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應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六)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七)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八)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化學危險品物品登記、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應急處置等要點。

(九)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應包括預案制定和修訂、責任部門、組織分工、演練頻次、范圍、演練程序、注意事項、演練情況記錄、演練后的小結與評價等要點。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將容易發生火災且火災容易蔓延的藥品庫房、倉庫、供(用)氧房、變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廚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作為防火巡查檢查的重點,標明“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火責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實行嚴格管理。

對于設有中心供氧系統的養老機構,供氧站與周邊建筑、火源、熱源應保持安全距離,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裝置, 高壓氧艙的排氧口應遠離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供氧、用氧設備不應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機房應當配置無磁性滅火器。

第十八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養老機構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雙人持證上崗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馂淖詣訄缶到y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并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同時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負責人;

(七)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當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檢查內容、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實行所有安全疏散設施標志化管理,通過圖文并茂的形式,在安全疏散設施顯眼處標注其使用、檢查和維護方法;

(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和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四)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消防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安全疏散設施應確保完好有效,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五)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常閉,樓梯間、疏散走道等部位需要保持開啟狀態的常開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六)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八)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九)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廚房的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應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十)在養老機構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示意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配備輪椅、擔架、呼叫器、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并應當設置專(兼)職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域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應按照國家規范、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應當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檢查內容、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對消防設施、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防滑、注意事項;

(四)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應進行1次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消防設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

(五)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養老機構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建立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h的,應同時報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用電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設備,嚴禁使用“三無產品”;

(二)電氣線路敷設應規范,保護措施完好,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和封閉吊頂內明敷的配電線路,應當采取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布線;

(三)嚴禁超負荷用電,不應私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當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電熱器具(設備)及大功率電器應與可燃物品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離,不應被可燃物覆蓋;

(五)應當定期對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并記錄存檔;

(六)老年人居室、康復與醫療用房等用電量大的房間可以通過設置過流、過壓電氣保護裝置,限定房間的最大用電負荷。

(七)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輪椅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安裝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嚴禁在室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電;

(八)鼓勵養老機構安裝滅弧式智慧用電等技防措施,提高技防水平。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養老機構室內活動區域、廊道禁止吸煙、燒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醫療法確實需要使用明火時,應當有專人看護;

(二)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烹飪或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

(三)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四)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用氣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位場所燃氣管路的設計、施工及燃氣用具的安裝、維護、保養、檢測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需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選擇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的燃氣供應單位供應燃氣,使用合格正規的氣瓶

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以及螺紋連接的不銹鋼軟管、調壓閥等配件;

(二)?使用燃氣的廚房、浴室等區域應安裝熄火自動關閉燃氣、燃氣泄漏自動報警、自動切斷裝置,并和事故強制排風裝置聯動。定期檢查記錄燃氣管道的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等,確保無破損和泄漏;

(三)?禁止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禁止在高層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四)充裝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外單層專用房間內,并采取防火措施;?

(五)廚房灶具、油煙罩、煙道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氣、燃油管道應經常進行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執行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決定,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復函送達消防救援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翔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架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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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老年人起居室、公共活動用房、廚房等重點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頻次,且至少每兩小時巡查1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1次。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養老機構應當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

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七)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電氣線路、用配電設備和燃氣管道、燃氣灶具、液化氣瓶定期檢查維護情況;

(三)廚房灶具、油煙罩和煙道清洗情況;

(四)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五)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

(六)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器材配備及完好情況;

(八)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

(九)建筑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況;

(十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違章情況;

(十二)老年人起居室、康復與醫療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十三)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

(十四)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十五)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十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復查并填寫復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整改的應當形成清單,并建立整改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改完成一項、銷號一項?;馂碾[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時向區民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報告。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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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設置消防宣傳專欄等固定消防宣傳設施,通過張貼標語海報、發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災案例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重點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用火用電常識、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日常培訓內容,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每半年組織1次全體員工、老年人的集中消防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達到“四懂四會”要求(“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 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消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熟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掌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掌握本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疏散的程序、方法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積極組織以下人員參加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鼓勵委托專業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專門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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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結合單位特點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強、內容全面、程序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后勤保障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養老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演練,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演練。重點檢驗相關人員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安全疏散、消防設施使用情況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練應當通知老年人積極參加。演練后應及時總結,并根據情況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三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承擔。規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其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主要負責火災時,立即利用消防設施、器材就地撲救火災;

????(二)通訊聯絡組:主要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部門等的通信與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等;

????(三)疏散引導組:主要負責引導人員安全疏散、逃生,針對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預案應當明確專門的疏散和安置措 施,逐一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

????(四)安全救護組:主要承擔救護受傷人員,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五)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負責火場需要的供水、供電,準備必要的醫藥用品,保證火災救援需要的后勤供給。

第七章?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四條??養老機構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以下工作:

(?一?)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優先轉移救助年老體弱、臥病在床的老年人;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三十六條??火災發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七條??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八條??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九條??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尋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第四十條??火災調查結束后,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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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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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定,主動接受民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谑忻裾謺?谑邢谰仍ш犡撠熃忉?。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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